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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机动车报废相关标准添加时间:2020-07-06 03:41:40

成都机动车报废相关标准
 
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 ,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,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,应当及时报废更新。[1]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:成都报废车回收
 
1.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;重、中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累计行驶40万公里;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车)、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;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
 
2.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,其他车辆使用10年;
 
3.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成都报废车回收;
成都机动车报废相关标准
 
4.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;
 
5.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******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%的;
 
6.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******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
 
7.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******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 
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******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,性能符合规定的,可延缓报废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。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,不符合******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成都报废车回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