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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添加时间:2019-01-08 05:31:18

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
 
******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、鼓励技术进步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 
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、排放检验状况,******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。
 
第三条 商务、公安、环境保护、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,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。
 
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,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,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,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:

 
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

 
(一)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;
 
(二)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******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;
 
(三)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******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;
 
(四)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。
 
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:
 
(一)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
 
(二)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 
(三)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,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,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 
(四)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;
 
(五)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 
(六)专用校车使用15年;
 
(七)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20年;
 
(八)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,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;
 
(九)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
 
(十)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
 
(十一)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。
 
对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(纯电动汽车除外)和摩托车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,但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,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,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。
 
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大型非营运轿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。
 
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,按照出厂日期计算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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